「強化入境檢疫措施」之旅客入境前配合事項
(自110月1月15日起實施)
因應國際COVID-19疫情嚴峻,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下稱指揮中心 )自本 (110)年1月15日起,針對入境旅客強化檢疫措施,要求旅客除依原規定檢附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外,另須出示返臺後之檢疫居所證明;考量全球COVID-19之Delta變異株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高為預防境外移入變異株及為維護國內防疫安全,本年6月27日起全面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重點高風險國家」入境旅客一律入住集中檢疫所,其餘者應入住防疫旅宿或自費集中檢疫所完成檢疫14天,且檢疫期滿前均須配合進行PCR檢測 。為利入境旅客及第一線作業之檢疫、航空公司等人員知悉申辦或作業程序,且配合前揭措施之調整,爰滾動修定本申辦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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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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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之入境檢疫申請程序
COVID-19國際疫情日漸嚴峻,預期本109年底至明110年初之入境旅客數將增加為避免因人流移動而增加感染風險,且為維護航空防疫及我國防疫安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公布自本年12月1日起入境我國機場或經我國機場轉機的旅客,不論身分國籍或外國籍或來臺目的工作、求學等要求其於外站機場報到時均應出示「表訂登機時間前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下稱核酸檢驗報告 」。對於部分旅客因緊急事件、啟程地國家無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等,致無法於登機前出示核酸檢驗報告但確有入境需要者特制訂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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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COVID-19入境檢疫措施-登機前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相關問答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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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確診個案返臺條件相關問答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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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舶與離岸風電防疫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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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與航空器防疫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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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小三通港埠第一線執勤人員防疫相關原則
1.各港埠醫療中心或護理站等執勤人員之防護裝備建議,請參考「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之個人防護裝備使用建議」。
2.有關防護裝備使用方法及穿脫流程,可參考「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之個人防護裝備使用建議」、「因應COVID-19之個人防護裝備穿戴/脫除流程」。
上述相關建議指引,可至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I92jtldmxZO_oolFPzP9HQ)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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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依據臺灣法令規定,您為居家檢疫對象 請遵守以下規定:
一、 入境旅客應入住防疫旅宿或集中檢疫所,抵臺後請全程佩戴口罩,儘速前往預先安排之檢疫地點且不得搭乘大眾運輸。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宿時,請主動出示本通知書收執聯。
二、 留在檢疫地點中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
三、 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及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包含持臺灣手機門號進行個人活動範圍之電子監督,該等個人資料沿用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並於結束後28天銷毀)。
四、 如有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異常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醫用口罩,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儘速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 入境旅客應詳實填寫並配合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拒絕、規避妨礙或填寫不實者,處新臺幣1萬至 15萬元罰鍰。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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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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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各國際及小三通港埠駐站單位第一線工作人員因工作關係須頻繁接 觸來自全球旅客,惟目前全球武漢肺炎疫情嚴峻,為利港埠各駐站單位 可有效督導所屬同仁落實防疫工作且確保各單位可持續提供服務,爰建立本建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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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聲明暨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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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船員健康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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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航機播放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廣播參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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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交通船指引
船舶多為密閉空間,且人員近距離接觸會提高呼吸道傳染病之傳播風險,尤其全球COVID-19疫情仍處嚴峻階段,防疫交通船須搭載具風險(未完成檢疫措施)之人員,爰航行期間應做好各項防疫措施,包括維持適當社交距離、落實衛生好習慣、船員防護裝備與健康監測等基本原則,以防堵疫情可能的傳播,並保護防疫交通船船員及乘客。
本指引係提供搭載具風險(未完成檢疫措施)乘客之防疫交通船,於防疫方面之依循原則。考量船舶環境,防疫交通船應以運輸接駁為目的,且以當天往返接駁為原則,不宜長時間(過夜)搭載具風險的乘客。防疫交通船業者(或船主)、船員及乘客執行運輸過程中,應循下列各項防疫措施,包含落實穿戴個人防護裝備、航行過程注意事項,及環境感染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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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期間國際及小三通港埠船舶之過境船員緊急就醫作業原則
COVID-19 疫情期間,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所屬船員因隨船靠泊各國港口而具感染 COVID-19 風險,同時可能因外傷、牙痛、蜂窩性組織炎等非傳染病而有下船就醫需求;為兼顧該等未經檢疫之具風險船員醫療需求,並強化港埠單位、船員就醫縣市衛生局與就醫醫院等單位間橫向聯繫及風險溝通,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簡稱疾管署)規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過境我國船員之緊急就醫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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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
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嚴峻,且船舶為環境密閉、船上人員長時間近距離接觸之場域,易造成COVID-19傳播,近期國際間已有多起郵輪與貨輪出現確診個案、甚至感染規模達數百人之群聚事件;為利靠泊我國港口之船舶及港埠主管機關可有效督導船舶及所屬船員落實防疫工作,且確保我國海運量能,故訂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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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期間郵輪防檢疫工作查核作業原則
自本(109)年COVID-19疫情以來,全球各國已出現多艘郵輪發生COVID-19群聚事件甚至造成船上人員死亡案例,顯示COVID-19 於人口密集場所具高傳染力及高風險性。我國自本年2月起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我國港口,惟隨著國內整體防疫量能提升,為兼顧產業發展,同年7月起開放郵輪經營國內航線及公海行程。為實地了解郵輪各項防檢疫措施執行情形,避免因未落實導致延宕防疫時效,爰擬訂此查核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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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入(出)境航空器
疑似傳染病旅客(含機組員)之處理作業建議原則
為利航空器機組人員於執行勤務過程,如遇旅客身體不適或有疑似傳染病症狀時,得參酌本處理作業建議原則之建議措施辦理,以保護自身、乘客及其他機組成員之健康安全,且降低航空器上疾病傳播之風險,爰建立本建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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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國際港埠疑似傳染病旅客後送合約醫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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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國際港埠檢疫之數位學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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